自由貿易協定框架下美國政府采購市場開放范圍
2022年06月17日 09:20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吳文正
目前,美國已簽署并生效的涵蓋政府采購實質性內容的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以下簡稱FTA)共計13個。其中,11個FTA為雙邊締約協定,協定貿易伙伴包括以色列、智利、新加坡、澳大利亞、巴林、摩洛哥、阿曼、秘魯、韓國、哥倫比亞和巴拿馬。這些締約方除以色列、新加坡、澳大利亞和韓國外,其余均位于美洲大陸,地理上與美國臨近。另外兩個FTA屬于多邊協定,一個是與加拿大和墨西哥兩國簽署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以下簡稱NAFTA),另一個是與多米尼加共和國和部分中美洲國家(哥斯達黎加、薩爾瓦多、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簽訂的多米尼亞共和國—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Dominican Republic-Central America FTA, 以下簡稱CAFTA-DR)。
總體上看,這些FTA的締約方以《政府采購協定》(以下簡稱GPA)締約方和觀察方為主,目前僅有摩洛哥、秘魯和NAFTA中的部分國家不是GPA成員。
政府采購起點金額
美國所簽訂的13個FTA中,除了“美國—以色列”FTA中說明了政府采購開放范圍參考雙方在GPA中的出價外,美國與其他國家或締約方簽訂的FTA政府采購市場開放起點金額與GPA出價相比有升有降,且不同FTA之間的出價差異較大。
在中央實體起點金額方面,美國與阿曼、秘魯和巴拿馬簽訂的FTA的各類項目出價均高于GPA,與巴林和哥倫比亞簽訂的FTA中工程類項目出價高于GPA,其余情況均低于或等于GPA中的出價。其中,美國在NAFTA中貨物和服務類項目出價最低,針對智利和新加坡的工程類項目出價最低。
在與秘魯、哥倫比亞和巴拿馬簽訂的FTA中,美國關于次中央實體的各類項目出價均高于GPA,在其他FTA中則低于或等于GPA出價。在其他實體的出價中,美國貨物和服務類項目的起點金額雖有所不同,但均與GPA無較大差異;除了與巴林和阿曼締約的FTA中其他實體的工程類項目出價相比GPA較高之外,其余FTA的此類出價也與GPA無較大差異。
政府采購開放實體與開放項目
美國簽訂的13個FTA中,除了與以色列和新加坡締約的兩個FTA在政府采購章節中分別說明開放范圍與GPA保持一致外,其余FTA均詳細列出了開放實體與開放項目;在與NAFTA、巴林、阿曼簽訂的FTA中,次中央實體未開放,無實體清單;在與韓國締約的FTA中則僅列出了中央實體清單。
在中央實體方面,相比GPA(2012版),各FTA中的實體清單范圍更小。美國在GPA(2012版)中開放了85個中央實體,而“美國—智利“等8個FTA中的中央實體開放數量為78個或79個,對巴林、阿曼等國僅開放50余個。關于中央實體的例外項目,美國主要對農業部、商務部、國際開發署、能源部、國土安全部、交通部、總務署和國防部的開放范圍作了限制。
在次中央實體開放方面,各FTA相比GPA的覆蓋范圍更小。相比GPA中開放的37個次中央實體,美國在CAFTA-DR等6個FTA中開放的次中央實體數量遠低于這一數字,且在NAFTA等3個FTA中并未覆蓋次中央實體。關于次中央實體的例外項目,美國主要排除了諸如佛羅里達州、伊利諾斯州和紐約州等部分州的建筑級鋼材、機動車和煤炭采購,以及聯邦基金對公共交通和高速公路項目的限制,并加入了貧困地區發展和少數族裔、傷殘退伍軍人及婦女所擁有的企業以及環境問題的考慮,同時在所有開放次中央實體的FTA中排除了印刷服務的采購。
美國的FTA在其他實體方面覆蓋范圍也普遍小于GPA。除了與GPA一致的“美國—以色列”和“美國—新加坡”兩個FTA外,其余多數FTA在清單A和清單B中僅分別列入6個實體和1個實體,且清單B中的唯一實體,農村公共事務服務局也只開放發電項目。此外,在其他實體清單的附注中,美國主要排除了聯邦基金對于機場項目的限制。
在開放項目清單方面,美國在各FTA和GPA中開放范圍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服務類項目。具體而言,在GPA(2012版)中,美國排除的服務類項目包括運輸服務、政府設施或用于政府目的的私有設施的管理與運作服務或用于政府目的的私有設施的管理和運營有關的服務、公共事業服務和研發服務。在早期的NAFTA和“美國—智利”等FTA中,美國還排除了船舶設備維護、修理、改造、改建安裝和非核動力船舶維修等服務項目,但在較新的“美國—哥倫比亞”FTA中,服務類項目清單范圍已基本與GPA一致。美國工程類項目開放程度較高,在GPA和各FTA均只排除了疏浚工程。
從美國政府采購開放清單的總注釋看,例外情形主要體現在小微企業和運輸服務上。相比GPA中的總注釋,美國的FTA減少了對加拿大其他實體方面、韓國工程類項目起點金額方面、日本航空航天局采購項目和電力生產與配送方面的限制。在所有的GPA和FTA中,美國均將“不適用于對小微企業的預留優惠”列入總注釋內,且在除“美國—巴林”FTA和“美國—韓國”FTA外的其他協定總注釋中將運輸服務排除在外。
(作者單位:國際關系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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