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政府購買非營利社會組織公共服務”提案的答復(摘要)
2017年10月09日 10:59 來源:財政部 【打印】
政府采購是重要的公共財政管理手段,對市場具有調控和引導作用。多年來,財政部對利用政府采購手段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非常重視,做了大量工作。在政策制定層面,一方面,財政部依據《政府采購法》,進一步細化了通過招標方式采購公共服務的程序和要求,先后制定出臺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18號令)、《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價格評審管理的通知》(財庫[2007]2號)等管理辦法;另一方面,為降低政府采購公共服務的成本,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規模效益,各級財政部門大力推動將汽車維修、汽車保險、汽車加油、印刷、會議服務、工程監理、機關辦公場所物業、信息管理系統開發及維護、城市綠化、展會設計和會計、造價、資產評估中介機構聘用等服務項目納入政府采購。通過幾年的努力,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法律制度體系和監督保障機制基本形成。2009年,全國服務類政府采購規模為544.2億元,占政府采購總規模7413.2億元的7.3%,較2008年增長20%。
近年來,財政部和中央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不斷加大各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政策的研究和落實力度。2009年,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等9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鼓勵政府和企業發包促進我國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財企[2009]200號),對政府涉及信息技術咨詢、運營維護、軟件開發和部署、測試、數據處理、系統集成、培訓及租賃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業務提出了明確的采購要求。
關于您把非營利組織參與政府采購提上日程的建議,我們認為,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只要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都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據此,非營利組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不存在法律障礙。此外,從全國各地的政府采購實踐來看,目前已有部分非營利組織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在社區服務、農民工技能培訓等方面代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
目前,財政部正在開展“完善政府采購,推進政府服務外包”課題研究。下一步,我們將充分吸收您的建議,一方面,加大政府采購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吸引更多的非營利組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另一方面,盡快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政府采購政策,鼓勵和支持政府各部門不斷擴大發包的領域,明確對非營利組織的優惠政策,并積極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加快政府購買服務進程的措施,從而促進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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