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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不足3家 未來如何破題

2023年07月31日 09:06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打印

    ■ 西德尼
  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之一,適用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因客觀原因無法提出詳細采購需求、需要供應商提供解決方案的項目。由于這些項目一般都比較復雜,市場供給情況不理想,滿足采購需求的供應商數量可能不足,在實務操作中,就會出現供應商不足3家的情況,如何操作才能合法合規?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實務操作人員。
  響應不足3家,不能繼續磋商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磋商辦法》)第六條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div>
  此條規定強調的是實際參加采購的供應商不少于3家(大于等于3家)?!安少徣搜垺焙汀肮虆⒓印笔潜緱l規定的兩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供應商參加采購的標志是提交響應文件。如果采購人邀請的供應商有3家,但實際參加磋商采購(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家,則屬于采購人邀請供應商不成功,不符合本條規定的要求。因此,在提交響應文件環節,出現供應商不足3家的,不能繼續開展磋商。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繼續磋商
  原則上,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需要有3家以上,才能繼續開展磋商活動,進入最后報價?!洞枭剔k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都明確,最后報價的供應商需要有3家以上,《磋商辦法》第二十五條也規定,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原則上需要3家以上。
  但在特定情形下,實質性響應供應商只有2家的,也可以繼續開展磋商。特定情形包括: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庫〔2015〕124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規定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兩類項目僅指,在磋商過程中,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只有2家,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繼續開展磋商,如果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只有2家,則不符合《磋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不能繼續開展磋商。
  理由如下:其一,《磋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最后報價是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符合《磋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情形的,即,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為2家。根據上述規定,經過評審后實質性響應的、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等同于提交響應文件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其二,《補充通知》規定,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政府購買服務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此處的“符合要求”就是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即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需求。在實務操作中,不能理解為提交了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就是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因此,即便是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仍然需要3家以上才能繼續開展磋商。
  在實務操作中,有些人將提交響應文件參加磋商的供應商等同于實質性響應或者符合要求的供應商,這種理解是不對的。在磋商過程中,需要對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進行符合性評審,只有經過評審,符合要求、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才能進入最后報價。
  如何判定特殊情形
  對于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在邀請供應商時采用公告方式的,磋商過程實質性響應僅有2家的,就可以判定市場競爭不充分。采用隨機抽取或者推薦方式邀請供應商的,事先了解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數量不多的(如僅有3家或4家的),可以判定市場競爭不充分。
  對于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競爭性磋商如何執行,這在各地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相關文件中都有規定。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需要根據各地政府購買服務目錄來判定。只有在目錄中明確的項目才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不是所有的政府采購服務項目都是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針對實務操作中反映較多、經常出現的“提交響應文件只有2家”的情形,按照現有規定,需要終止采購后重新采購。但有些項目在重新采購后,能邀請到的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還是只有2家,如果不能繼續開展磋商采購活動,則采購項目依舊無法完成。因此,筆者建議,將現有規定的特定情形擴大到提交響應文件環節,即符合前述特定情形的項目,提交響應文件和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只有2家的,磋商活動都可以繼續進行。
    具體來講,可以這樣規定: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只有2家,經評審小組評審認定項目信息公告和磋商文件沒有違法違規之處,采購人可以繼續進行采購活動,但應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因為如果信息公告和磋商文件都合法合規,重新采購則又出現相同的情形,仍然只有2家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還不如允許采購人就此繼續進行采購活動。同時,監管部門的及時介入,可以制止可能出現的違規操作。如此,既不違反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也適應了實務操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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