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能:廠商授權蓋章可以作為評分項嗎
2022年01月11日 08:39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沈德能
案情概述
日前,投訴人ND公司就“網絡系統核心IT設備采購”項目提起投訴稱:招標評審過程必須公平、公正,評分因素涉及的生產廠家受到利益關系制約應回避該次招標活動。HS公司作為評審因素涉及的廠家之一,應回避該次招標活動,不參與該項目采購活動。請求依法依規廢除HS公司中標資格。
采購人和代理機構稱:一是該項目采購標的為單位網絡系統核心IT設備,設備繁多,涉及多個網絡系統,設備狀況直接關系安全。其中部分核心設備如果能夠得到廠商的授權支持,將能更好地保證質量。因此,將廠商授權蓋章作為評分項,未作為資格條件。
二是該項目根據實際需求,將其中8個設備廠商針對該項目的設備授權蓋章作為評審因素,而且只需要具備其中的6個即可得到該項分值的滿分6分。
三是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十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該項目招標文件沒有將生產廠家的授權和承諾作為資格要求,僅作為評分項,并不違反此條的規定。
四是該項目招標文件載明的評審標準明確、統一,適用于所有供應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中“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的情形。
經查后發現:招標文件“設備清單”當中推薦了H3C、天融信、深信服、網御星云、瑞星、金山、啟明星辰、華為等參考品牌產品。招標文件技術評分表“廠商授權蓋章:提供華為、華三、金山、天融信、網御星云、深信服、瑞星、啟明星辰設備廠商針對本項目的設備授權蓋章。以上每提供1個廠商的授權蓋章得1分,最高6分”。
對于上述案例,有觀點認為,依據87號令第二十條的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該項目采購的是核心IT設備,采購人根據采購標的特點和需求將廠商授權蓋章設置為評審因素,并不設置為資格條件,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投訴事項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投訴不成立。
案例評析
第一,雖然87號令第十七條未明確將廠商授權作為評審因素的“禁止項”,但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并不合理。
準確理解87號令第十七條規定的目的是適用關鍵。此條規定并非87號令關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評審因素設置的條文,而是關于“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其中之一的禁止性規定。該條規定的目的是判斷對投標人是否實行了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87號令第五十五條才是關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評審因素設置的規定。因此,僅以87號令第十七條未明確禁止將廠商授權蓋章作為評審因素,就當然認為上述項目做法是合法的,這種結論的得出是因為當事人沒有正確理解相關規定。
第二,廠商授權蓋章和產品質量并不直接相關。
再來看看87號令第五十五條是如何具體規定的: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此條才是關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評審因素設置規定的法律條文,只有符合此條文規定的評審因素才是合法的評審因素。
案例中的廠商授權蓋章作為評分項并不符合87號令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霸u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是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評審因素設置的基本原則,只有與“質量相關”,反映貨物和服務質量的因素才能合法作為評審因素,設置為評分項。與產品質量相關的因素是產品本身的性能、技術參數、技術指標等數據,而不是生產者的授權蓋章。因此,廠商授權蓋章本身并不反映產品的質量,與產品質量無關,依法依規不應作為評分項。
第三,廠商授權蓋章作為評分項,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有觀點認為,廠商授權蓋章雖然與產品質量好壞本身無關,但的確能證明產品的合法來源,在證明產品質量方面有一定效果,這樣設置評分項有其合理性。筆者認為,證明產品質量的合法來源材料不是只有廠商授權蓋章,其他多種材料都可以證明,如,銷售合同、發票、合格證、條形碼、機器出廠串號等。當存在其他可以證明產品來源合法的材料時,不應當僅以廠商授權蓋章作為評分項。
“有廠商授權蓋章的產品就質量好,沒有授權蓋章的就是假冒偽劣產品?!边@樣的觀點不符合基本常理和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下簡稱《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凡是合法生產的產品,來源合法的產品,不管廠家蓋不蓋章,其質量都是一樣的,生產者都應當依法對產品質量負責。
有其他材料同樣可以證明產品合法來源時,僅以廠商授權蓋章作為評分項,有就得分,沒有就失分,這對投標人來講明顯是不公平的。舉個例子,完全相同的投標產品,有的供應商因有廠商授權蓋章而得分,其他供應商有其他證明材料但卻不能得分。筆者認為,這違反了《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是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四,將廠商授權蓋章作為評分項,可能導致生產廠商串通投標,以致控制中標結果。
道理很簡單,廠商給哪個投標人授權蓋章,哪個投標人就獲得該項得分,綜合得分最高者成為中標人。如此評分是廠商在評分,而不是評標專家在評分。廠商授權蓋章作為評分項,政府采購評審權就被廠商剝奪了,控制了,中標結果被廠商操控了。廠商授權蓋章作為串通投標的伎倆,對招標項目有害無益,串通投標下,不但中標結果被操控,中標價格也會虛高,產品質量也難以提高。
筆者以上分析,同樣適用與產品相關的服務招標項目。首先,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這是生產者的法定職責,與產品相關的售后服務也屬于產品質量責任的一部分,不因生產者的授權蓋章而改變。
其次,生產者對其產品公開向市場做出承諾的售后服務是附屬在產品之上的,不因生產者的授權蓋章而改變。售后服務只與投標產品相關,與投標人無關,因此,投標人是否獲得廠商授權蓋章與售后服務質量無關。
最后,售后服務外的后續服務質量也與廠商授權蓋章無關。超出法定和公開承諾服務之外的服務(包含超過服務期限和超出服務范圍)由投標人負責,不是由生產者負責。反映服務質量的因素應是為采購人提供服務的人員(主要是技術人員)的素質、從業經歷、技術水平等。這些因素能夠真正反映投標人提供的服務質量,應作為產品后續服務招標的評審因素。當中標人在履約過程中遇到自己無法解決的難題時,是否尋求產品生產者的技術支持,那是由中標人自己決定的,采購人不應想當然認為只有產品生產者才能更好解決技術難題,進而把廠商授權蓋章作為評分項。
很多人問道:“廠商授權蓋章一點用處都沒有嗎?”筆者認為,有。起碼可以安撫采購人焦慮的心理,但這不能解決實質性的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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