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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孟玉:政府采購法修訂7條建議

2022年09月06日 10:58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打印

   韓孟玉

      看到《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以后,本人進行了認真、全面和深入的學習與研究,與許多同行、政府采購專家和學者進行交流,修訂后的《政府采購法》全面貫徹落實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包括:完善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充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健全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完善政府采購合同制度、強化采購人主體地位、簡化供應商資格條件、完善法律責任等內容。

  筆者通過深入的研究、梳理,結合現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發現《征求意見稿》還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問題,現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建議一:明確“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已完成設計的工程施工、技術、服務標準統一和已有固定市場的工程,采用詢價方式,操作起來還存在許多困難
  1.在第三十五條【確定采購方式】增加一款: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將第二款中的“已完成設計的工程施工,招標或者”刪除。
  2.刪除第六十二條【詢價的適用情形】第(二)款中的“技術、服務標準統一,已有固定市場的工程”。
  3.在第五十九條【競爭性談判的適用情形】增加一款:按照招標投標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理由:應將按照《招標投標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明確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不再采用詢價方式。
  這樣做有利于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
 ?、佟墩少彿▽嵤l例》第七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诘冢ǘ┛睢耙淹瓿稍O計的工程施工,采用招標方式采購”,與《招標投標法》和現行法律、法規對“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表述相互矛盾。
 ?、酃こ淌┕がF階段不宜采用詢價采購方式。第(二)款“已完成設計的工程施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詢價采購方式采用的是最低評審價法,實踐證明工程項目采用最低評審價法,相關最低評審價法制度體系還不完善,低價搶標、質量得不到保證、通過設計變更增加投資、發生糾紛的問題時有發生,被各界詬病。
  另外,政府采購工程采用詢價采購方式,應嚴格執行等標期不得少于三個工作日規定,投標供應商需要專業人員根據施工圖紙編制工程量清單預算(投標報價)、編制響應文件,三個工作日的時間不夠用。
  之前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和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這次《征求意見稿》將競爭性談判與競爭性磋商合并后,應當考慮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適用采購方式問題。不然的話,只能采用招標方式了。
  建議二:明確政府采購進口產品,應采用最低評審價法而不是《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的綜合評分法
  理由:第四十六條【評審方法及適用】規定,通用貨物、服務,內容單一、方案簡單的小型工程的招標采購,一般采用最低評審價法。政府采購進口產品,不屬于通用貨物。
  進口貨物國際招標執行的是《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1號)文件,采用國際通行的“最低評審價法”。執行《政府采購法》后,如何銜接,特別是執行綜合評分法、還是最低評審價法,應當明確。之前,部分省市已將進口貨物的國際招標調整為執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采用綜合評分法,投標報價占30分,延生了許多問題(國際招標改為了國內招標),各地還不統一,出現了“各吹各的號、各唱各的調”局面,使進口產口獲得了超額利潤。今后如何操作,應在《政府采購法》當中單獨作為一條進行明確。
  進口貨物國際招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不能籠統的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法》和87號令,還應當明確如何操作,特別是執行什么評標方法。
  建議三:取消(刪除)第四十四條【競標供應商數量】中的“實行公開競爭后,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只有一家,采購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且采購程序符合規定的,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的規定
  取消(刪除):第四十四條【競標供應商數量】中的“但是實行公開競爭后,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只有兩家或者一家”中的“或者一家”。在第四十四條【競標供應商數量】之后增加“實行公開競爭后,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只有一家的,應以予廢標重新招標。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將第四十四條【競標供應商數量】修改為:第四十四條【競標供應商數量】采用競爭性方式采購的,競標供應商和合格標均不得少于三家。但是實行公開競爭后,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只有兩家,采購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且采購程序符合規定的,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實行公開競爭后,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只有一家的,應以予廢標。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理由:采用競爭性方式采購的,競標供應商和合格標均不得少于三家。但是實行公開競爭后,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只有一家,沒有形成有效競爭,應以予廢標重新招標,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建議四:《征求意見稿》中的“公開競爭或者有限競爭”“采購估算價值”應當與《招標投標法》和部門預算中的名稱一致起來,使其通俗易懂
  1.將第三十六條【選擇競爭范圍】“公開競爭或者有限競爭”,修改為“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2.將第三十三條“采購估算價值”修改為“采購預算”,與部門預算、政府采購預算相銜接。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采購預算和采購最高限價】采購人應當根據實際需求,結合市場調查和歷史成交情況編制采購預算。創新采購的采購預算應當包括創新產品各階段的研發、生產、改造和后續采購成本。
  采購人可以在采購預算的額度內合理設置采購最高限價。
  理由:與《招標投標法》(征求意見稿相銜接),《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應當合并為一個《政府采購法》,專用述語應當統一。
  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金額應當與采購預算相銜接,不能與編制的政府采購預算割裂開來。不然的話,會在采購實施過程中,在招標(采購)文件中出現“采購預算”、“采購估算價值”、“最高限價”,容易混淆。
  建議五:明確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等標期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將第六十條第(一)款“成立談判小組并制定談判文件”中的“成立談判小組并”,修改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制定談判文件
  1.在第五十條【等標期】中增加: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等標期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或10日)。
  2.將第六十條【競爭性談判程序】第(一)款“成立談判小組并制定談判文件”中的“成立談判小組”,修改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制定談判文件。
  理由:實際工作中并不是談判小組編制(制定)談判文件,而是由采購代理機構制定(編制)談判文件,經采購人確認后,發公告。
  硬性規定“成立談判小組并制定談判文件”,競爭性談判項目,需要成立兩次談判小組,制定談判文件一次,談判時需要再成立一次談判小組(從省級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這樣規定,實際工作中是無法操作的。
  建議六:將不符合政府采購程序或散亂的內容調整到相關條款中去,使政府采購程序內容一目了然
  1.將《征求意見稿》第四章政府采購需求管理、第四十條【采購實施計劃】相關內容放入第五章政府采購方式與程序第一節一般規定之中。
  理由:政府采購需求、政府采購計劃屬于政府采購程序的內容。
  2.將《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二條【競爭范圍的適用】中的“有限競爭”作為一條進行單列。
  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公開競爭范圍的適用】政府采購應當實行公開競爭,公開競爭應當以發布采購公告的形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競標。
  增加:第四十三條【有限競爭范圍的適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行有限競爭:
 ?。ㄒ唬┦芑A設施、行政許可、確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等限制,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ǘ└倶斯虜盗窟^多的。
  有限競爭應當以競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特定的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競標。
  本法所稱競標,包括招標方式中的投標、競爭性談判和創新采購方式中的談判響應、詢價方式中的報價和框架協議采購方式中的征集響應。
  理由:更條理化一些。
  3.將第五十條【等標期】分解到相關采購方式之中,加上各個采購方式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供采購文件時間。
  在最后增加一自然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增加報名審查環節。
  理由:采購方式不同提供采購文件的時間也不相同,與供應商質疑采購文件的時限有直接關系。
  4.在第五十八條【招標采購程序】第(三)款中增加: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開標。
  理由:開標沒有意義。
  5.將第六十一條【談判要求】整條內容放在第六十條【競爭性談判程序】第(三)談判“談判小組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之后。
  第六十一條【談判要求】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商務和其他要求,并相應調整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改變談判文件中的最低需求標準、主要評審因素及其權重。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談判小組應當客觀清晰地記錄談判過程,形成書面文件,詳細記載參與談判的供應商提出的建議或者解決方案,討論過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供應商的淘汰理由,各輪談判中采購需求變動情況等。
  理由:第六十一條【談判要求】是對談判小組的基本要求,然后再介紹單方案和雙方案。不應放在“本條第(四)款確定成交供應商”之后。
  建議七:增加第七十八條和第一百二十三條兩個條款、刪除第七十四條第二自然段“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活動,可以通過發票或者電子支付憑證替代書面合同”、第四十六條【評審方法及適用】第二款“方案簡單的小型工程” 內容。
  1.增加第七十八條: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理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2.在第十章附則中增加第一百二十三條【省級及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電子化開評標系統的監督和管理】
  省級及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電子化開評標系統進行審核,其政府采購程序、功能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可在公共資源交易機構使用,一個縣(區),只能使用一個電子開評標系統。
  理由:目前,許多政府采購電子化開評標系統,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功能要求,政府采購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時,沒有談判(磋商)小組與供應商在網上進行談判(磋商)的功能;還有的政府采購電子化開評標系統,當評標委員會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在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時,沒有設置這個功能。
  3.刪除第七十四條第二自然段“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活動,可以通過發票或者電子支付憑證替代書面合同”。
  理由: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活動,采購人大多參照政府采購制度、程序按照內控制度組織實施,采購合同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是采購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雙方履約、驗收、資金支付、雙方解決合同糾紛的基礎性文件,也是檢驗中標方是否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確定事項進行供貨的檢驗標準。是否簽訂書面合同,由采購人自行確定,不能通過立法的形式強行阻止其簽訂書面合同。
  4.將第四十六條【評審方法及適用】第二款的“通用貨物、服務,內容單一、方案簡單的小型工程的招標采購,一般采用最低評審價法”中的“方案簡單的小型工程”刪除。
  理由:工程項目不適合采用最低評審價法,包括方案簡單的小型工程,工程項目相關最低評審價法制度體系還不完善,低價搶標、質量得不到保證、通過設計變更增加投資、發生糾紛的問題時有發生,被各界詬病。
  由于本人政府采購政策理論水平有限,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不妥之處,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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